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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销售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06-23 08:59:18    作者: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穗食药监通〔2008272

 关于重申销售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做好含兴奋剂药品市场整治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告》(国食药监办〔2008159号)、《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等的要求,特将有关销售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参见附件1,下同)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从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购进该类产品;除胰岛素外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分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药品零售企业严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胰岛素。

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含兴奋剂药品(参见附件2、附件3)必须按照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四、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单方制剂必须严格实行凭处方销售,对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按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五、凡是2007101日后生产(含进口)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药品,一律停止销售。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核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应协助生产企业召回或主动下架,停止销售。

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营含兴奋剂药品的规定,共同做好兴奋剂治理工作,净化兴奋剂药品市场,为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公平的体育竞赛环境。

 

附件:1.我国批准上市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

          2.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品种名单

          3、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中药品种名单